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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运输价值4万元的货物在途中受损,保障公司却拒绝理赔。某案中,赵女士就遇到这样的情况,因此赵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投保人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货物受损 保障拒赔
赵女士是某货运代理处业主,其诉称,她与某保障公司签订保障协议书。
年底,赵女士运输的价值4万元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赵女士将理赔的全部材料交给保障公司,但收到材料后,该保障公司却迟迟不予理赔。为此,赵女士多次找到该保障公司,但该保障公司却表示,赔偿金已被承运该批货物的车主领取,车主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
多次交涉未果,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保障公司支付其货物损失保障赔偿金4万元。
该保障公司当庭表示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其代理人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保障合同,出险后,赵女士也未向该公司进行正式的报案。进入理赔后,赵女士也未向该公司提交任何索赔材料。
同时该公司表示,其已依据与货物承运人车主董某签订的车上货物责任险进行理赔。
一起事故,两人投保
随后的法庭调查阶段,赵女士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该保障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预约保障协议书以及证实赵女士得知所托运货物发生损失后,即通知该保障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录音。
对此该保障公司认为,该预约保障协议书并不是正式的保障合同。同时,该保障事故发生后,出现2个险,一个是赵女士的货物运输保障合同,另一个是车主董某的货物责任保障合同。
双方签订的保障协议中约定,如果遭受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应直接通知保障公司,或拨打保障公司专门的热线电话。赵女士在已经知道报案程序的情况下,未积极向该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的单证,所以其损失不应由该公司赔偿。
先赔谁,有章可循
审理后法院认为,赵女士缴纳保障费,并在保障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报案义务,提出赔付请求,保障公司理应对其进行理赔。
同时,该保障公司认为,由于已对承运人董某就同一保障事故进行赔付,因此不应再赔付赵女士。对此法院认为,在同时存在货物运输保障合同和货物责任保障合同两种保障合同关系时,为防止某些事故责任人在取得保障赔付后采取躲藏、隐匿等方式不对货物权利人进行赔偿,保障公司应将货物的赔付款赔付给货物运输险的投保人。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障公司赔付赵女士货物损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