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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频道接到连云港灌南县村民魏女士的投诉,称她在2010年10月受工伤,却遭老板算计。因为三次工伤鉴定时间耗费的时间过长,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止审理此案,直到今天她都没有拿到一分钱补偿款。
2010年10月18日凌晨,魏女士在连云港市亨泰化工有限公司上夜班时,被突然喷出的溴菌清烫伤,后被送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检查诊断为全身多处化学烧伤30%深II度并有吸入性损伤。在入院一周后,亨泰公司停止支付魏女士的医疗费用。迫于无奈,魏彦艳被家人接回家中,支付医药费4万余元。
2010年10月30日,亨泰公司发出处分决定,以魏女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为由,要求其赔偿公司原料损失、停车、设备维修费6.435万元,并予以辞退。
2011年3月30日,连云港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魏女士为八级伤残,亨泰公司对鉴定结果不服,提出复核。8月15日,该委将魏女士的伤残鉴定结果降低为十级。魏女士带着病历和检查报告来到南京,2011年12月13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魏女士为九级伤残。
带着工伤鉴定书,魏女士申请劳动人事仲裁,但因三次工伤鉴定时间耗费的时间过长,超过了案件的审理期限,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审理此案,这就使得魏女士的工伤待遇彻底落空。
接到投诉后,记者经调查了解到:连云港市亨泰化工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4日成立,2011年3月2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管晓元。
那么,受伤的魏女士究竟该找谁来索赔?新华网江苏频道记者咨询了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的魏梦亮律师。魏律师称:先可以肯定的是投诉人依法属于工伤,维权的关键争议点是连云港市亨泰化工有限公司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此事件应当由公司按照工伤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投诉人的劳动能力等级进行赔偿,如果没有依法替劳动者缴纳社保那么所有的赔偿由公司来承担。
按照法律规定,亨泰化工有限公司虽然更名为江苏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仍应承担更名前的权利及义务,魏女士应当应该以江苏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同时,该公司认为魏女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陈述,没有证据的支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公司不能就此逃避责任。投诉人已经被认定工伤了,依法应当按照等级进行赔偿,公司如果认为投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通过劳动仲裁等司法途径维权。